肖小勇律师亲办案例
湖北汤某某犯赌博罪成功辩护 被告判一年缓期一年执行
来源:肖小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1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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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汤某某犯赌博罪律师成功辩护 被告判一年缓期一年执行
基本案情
龙某、杨某、汤某某、李某等七人自2014年10月至11月在武汉市江汉区、江岸区等地进行聚众赌博,且以抽取“马十”钱的方式抽头,抽取的“马十”钱出去开支,然后由坐门子的人平分。2014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汤某某的委托,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了其辨护人。
公诉机关指控汤某某等七被告人犯赌博罪,向法院提起了公诉,建议判处汤某某一年至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肖律师主要辩护观点:
一、被告人汤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,在共同犯罪中,所起作用较小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其理由如下:
二、被告人汤某某的认罪态度好,如实交待了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。
三、被告人汤某某属于初犯,主观恶性小。
四、被告人汤某某曾受伤,家庭情况困难,家庭负担重。
综上所述,被告人汤某某犯赌博罪,依法律规定,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汤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系初犯,主观恶性小,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鉴于其身体不好,家庭负担重,因此,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汤某某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
判决结果
法院认为:被告人龙某等七人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,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八千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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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肖小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8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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