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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某某诈骗罪成功辩护更改罪名,获得从轻判决
来源:肖小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9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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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某某诈骗罪成功辩护更改罪名,获得从轻判决
案情简介:田某某原是武汉某某专营公司经营部的客户经理,后因挪用公款59万被公司停职调查,公司却并未及时对外公布。在此期间,田某某虚构了与其在职期间举办的同样的促销活动,向30余名商店经营者收取了52万预付款,但既没有将预付款上公司,也未向商店供商品。
案件辩护:本案首先由检察机关侦查挪用款一案,在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过程中,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田某某诈骗案,辩护人接到案件后,仔细阅读案卷,并向相关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,辩护人认为田某某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59万元的部分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指控成立,
但收取52万元预付款涉嫌诈骗的指控应该不成立,田某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,
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,首先、田某某谎称的促销活动之前曾经举办过,商店经营者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进行购买,他们在该案中并没有过错,而田某某长期代表公司向商店经营者销售,停职处理公司并未对外公布。综合来看,田某某在此期间的行为符合《民法》中的“表见代理”,田某某收取的52万元预付款应为公司公款,而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部分款项挪作他用,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,所以此部分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。其次、如果52万元预付款被认定为诈骗,田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,32名商店经营者也将无权要求盐业公司支付欠款,这样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,
案件结果:最终,法院认定,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10万元,构成挪用公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相比较诈骗罪少判了7年多,而32名商店经营者也已分别向荣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其中24起案件已审结并履行到位。这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,可再向田某某追偿,可以说该案中几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都得到了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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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肖小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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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8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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